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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赔偿标准,又称工伤保险待遇标准。是指工伤职工、工亡职工亲属依法应当享受的赔偿项目和标准。未参加工伤保险期间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
一般工伤保险条例第第二十九条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因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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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工伤职工被鉴定为五至六级的,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本人工资60—70%按月发给伤残津贴,由用人单位和个人按照规定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3条,工伤恢复期间,享受停工留薪待遇。因此不能扣除。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单位在工伤期间不得扣除工资。工人在工作期间受伤是工伤,工作公司需要支付工资,并执行原工资,一般不超过12个月。严重伤害或特殊情况,经市劳动能力评估委员会确认,可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工人在停工期满后仍需治疗的,应当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不能照顾自己的工伤工人在停工期间需要照顾的,由单位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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