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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肢体功能的概念是: 根据全国高等院校教材《康复医学》规定,上肢功能的评定是以手功能为主要依据的,而下肢功能评定是以步行能力和步态分析为主要依据的,也就是说,在上、下肢功能评定中手和脚的功能是至关重要且不可缺的。而新标准规定肢体丧失功能的计算是用上、下肢体三大关节功能丧失功能程度的比例分别乘以上、下肢体三大关节相应的权重指数,再用它的积相加,分别算出各肢体丧失功能的比例.显然,新标准对肢体丧失功能的计算不包括手功能或足功能。按照新标准附则5.1条之规定同一部位和性质的伤残,不得采用本标准条文二条以上或同一条文二次以上进行评定;当周围神经损伤同时影响肢体大关节和手或脚功能时,如果只能按肢体功能丧失程度或手功能丧失程度一个条文评定伤残则是非常不合理的。在这种情况下,应该对伤者的肢体功能障碍和手或脚功能障碍分别评定伤残程度。如腕关节损伤同时引起腕关节功能障碍和手功能障碍,如果以腕关节功能丧失程度作为评残的依据,由于腕关节功能在整个上肢功能中的权重指数只是0.18,即使腕关节功能完全丧失也只能评十级伤残;而手功能完全丧失可评定为七级伤残。在这种情况下,应该对腕关节功能障碍和手功能障碍同时进行评残,以保证伤者的合法权益。
我国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15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劳动者和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在劳动者办理离职手续的当日依法向劳动者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或者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伤残标准有一到十级:一级伤残:器官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其他器官不能代偿,存在特殊医疗依赖,生活完全或大部分不能自理。二级伤残: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三级伤残: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生活部分不能自理。四级伤残: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生活可以自理者。五级伤残:器官大部缺损或明显畸形,有较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一般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者。六级伤残:器官大部缺损或明显畸形,有中等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一般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者。七级伤残:器官大部分缺损或畸形,有轻度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一般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者。八级伤残:器官部分缺损,形态异常,轻度功能障碍,有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者。九级伤残:器官部分缺损,形态异常,轻度功能障碍,无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者。十级伤残:器官部分缺损,形态异常,无功能障碍,无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者。
肌腱断裂一般评不上级。【工伤七级】标准:16)一拇指指间关节离断; 17)一拇指指间关节畸形,功能完全丧失; 18)一手除拇指外,其他2~3指(含食指)近侧指间关节离断; 19)一手除拇指外,其他2~3指(含食指)近侧指间关节功能丧失;【工伤八级】标准:16)一手除拇、食指外,有两指近侧指间关节离断; 17)一手除拇、食指外,有两指近侧指间关节无功能;【工伤九级】标准:16)一拇指末节部分1/2缺失; 17)一手食指2~3节缺失;18)一拇指指间关节功能丧失; 23)骨折内固定术后,无功能障碍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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