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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无力对抗《自愿离婚协议书》

2021-01-24
记者谢磊报道通讯员杨克元报道:夫妻间自行制作的《离婚协议》先于民政局制作的《自愿离婚协议书》,且对双方间的债权债务具有不同记载,究竟应据哪份材料来认定?记者今天从闵行区法院获悉,法院确认《自愿离婚协议书》对《离婚协议》的条款进行了变更,林女士欲以《离婚协议》条款否定《自愿离婚协议书》的效力难以采纳,作出林女士给付方先生补偿款22万元的一审判决。 约定女方给付22万元 方先生诉称,因感情破裂与林女士经协议离婚。民政局的《离婚协议书》中对双方共同财产分割,明确约定了双方财产的归属,并约定离婚后林女士一次性补偿方先生22万元整。协议签订后双方办理了离婚手续,方先生多次要求林女士履行一次性交付22万元的约定,但林女士却以种种理由拒绝。为此,方先生将林女士诉上法庭,请求判令对方支付补偿款22万元。 辩称以离婚协议为准 但林女士却说,方先生所述事实与理由不能成立。因为双方之前制作的另一份《离婚协议》约定了双方分配的财产,而且财产分配基本相当。林女士称,如果计算在外地投资的60万元,方先生分得的财产要大大超过自己所分的财产份额。登记离婚时签订的离婚协议,是因为民政部门称其格式与规定不符,所以在抄写过程中省略了一些部分。且《自愿离婚协议书》中没有提到外地商铺和轿车的分割,自己并没有分得大部分财产。 《协议》难以对抗《协议书》 法院认为,双方各自持有的《自愿离婚协议书》内容一致,其中明确载明林女士应补偿方先生22万元,而未涉及林女士多次提到的“外地投资”一节,也未有明显笔误的迹像。由于《离婚协议》先于《自愿离婚协议书》形成,两者发生冲突时,《自愿离婚协议书》应视为对《离婚协议》的条款进行了变更,因此林女士欲以《离婚协议》的条款否定《自愿离婚协议书》的效力,难以采纳。至于林女士提供的“山东投资”60万元之证据,一是该财产在《自愿离婚协议书》未有反映,二是林女士未就该财产在本案中提出分割请求,也未提出反诉,故不予处理。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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