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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依法不得公开的,重大行政决策应当自决定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通过市政府门户网站、市政府公报、市内主要新闻媒体或者新闻发布会等方式向社会公布。
除依法不得公开的,重大行政决策应当向社会公开,公众有权知情查阅。
本市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以下简称重大行政决策),适用本规定。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机关对重大行政决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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