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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人以外依靠被继承人抚养的人无权继承遗产,但可以分配适当的遗产。 法律规定,对于继承人以外依靠被继承人抚养而缺乏劳动能力和生活来源的人,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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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法》第14条规定:“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他们适当的遗产。”对该条规定的可分得遗产的人有两种: (1)可分得遗产的人是与被继承人有者特殊的扶养关系,但又是无权参与继承的即继承人以外的人,这种人可能属于不参与继承的法定继承人,也可能是法定继承人范围以外的人。例如,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继承遗产时,第二顺序法定继承人不参与继承,但第二顺序继承人符合法定条件的,也可以成为分得遗产的人。又如.被继承人的侄子、外甥女、姑妈、姨大等,都不属于法定继承人,但只要具备法定条件的.也可以要求分得适当的遗产。 (2)可分得遗产的人可以是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求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 (3)可分得遗产的人可以是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要求分得遗产的人对被继承人的扶养,可以是经济上的资助,也可以是劳务上的扶助,还可以是生活上的照料或精神上的慰藉等。但必须是被被继承人“扶养较多”,才能要求分得遗产。是否“技养较多”应当根据实际情况来把握,可以从提供资助的数量、照料生活的时间长短、提供劳务扶助的强度等方向,结合本地的实际生活水平加以综合判断:如果仅给予被继承人一次性的或暂时的扶养,或者为数不多的经济帮助等,都不能称之为扶养较多。
亲属之间互相扶养是否有权利继承遗产要看具体情况。亲属之间可以收养,但应按照规定办理正式的收养登记手续。如果没有办理收养手续而只是在一起生活,不能算是事实收养,只是一种亲属之间的抚养关系,抚养人与被抚养人是不能互相继承遗产的。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第三款的规定,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从你说的情况看,你们并没有约定遗产的处理问题。因此,你们太奶奶的遗产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继承,对老人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继承人可以多分,没有尽赡养义务的可以少分,有能力赡养老人而拒绝履行赡养义务的,可以少分或不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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