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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诉讼所需的证件和程序

2024-11-09
当你向法院申请诉讼离婚时,需要提交以下文件:两个起诉状、一份结婚证复印件以及各自的身份证复印件。为了便于法院的核实工作,请携带结婚证正本和身份证原件。如果您无法提供结婚证原件,例如结婚证遗失或损毁,您需要前往当初婚姻登记机关出具结婚证明。这份证明将证实您与配偶确实存在婚姻关系。 当法院向您发出开庭传票时,请务必带着结婚证、身份证以及其他必备的证据资料。在接到以下类型的案件时,请注意相应的事项: 1. 涉及到给付费用方面,如果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您需要提交单位财务部门所开具的收入证明。 2. 关于精神病患者离婚的案例,必须包括法医鉴定或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 3. 涉及到房屋租赁权或所有权处置的问题,您需要提交租赁合同或房产证复印件,并携带原件以备查验。 4. 对于共有财产的分配,您需要提交详细的财产清单,明确列出所有财产的具体情况。 5. 如果对共同存款或共同、分配有任何疑问,您需要提交存折、借贷文件等证据。 6. 在涉及到分割股票、债券、投资基金份额等有价证券、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及在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额时,您需要提供相关证据来证明这些财产属于双方共同拥有。 7. 对于其他可能出现的争议问题,同样需要提供相关证据。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相关法规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诉讼离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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