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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1986年4月12日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规定,在中国境内设立外商独资企业的基本政策和原则是: 1、为了扩大对外经济合作和技...
1、除土地外,企业的投资百分之百为外国投资者所私有,没有中国投资者参股。一个企业可以是一个外国投资者独资,也可以是若干外国投资者合资。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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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个以上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可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合伙企业,以及外国企业或者个人与中国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可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合伙企业; 2、有经营场所; 3、经营范围符合有关外商投资的产业政策。
一、申报程序 外商独资企业投资者或其授权代理人提出申请报告——关于申请设立外资企业的书面答复(管委会)——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工商局)——报送设立外资企业申请书、外资企业章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等材料——关于章程、可行性报告、董事会名单的批复(管委会)——领取企业代码(技术监督局)——领取批准证书(管委会)——领取营业执照(工商局) 二、申报材料 1、外商独资企业设立程序需要设立企业提供申请书(原件,一式四份); 2、可行性研究报告(原件,一式二份); 3、外资企业章程(原件,一式二份); 4、外资企业董事会(或执行董事)名单(原件,一式二份); 5、外国投资者的工商登记证明文件(中英文,复印件,一式四份)、资信证明文件(中英文,复印件,一式二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文件(中英文,复印件,一式二份); 6、委托代理人的委托书及身份证明文件(原件,一式二份); 7、需要进口的物资清单; 8、其他需要报送的文件。 (两个或两个以上外国投资者共同申请设立外资企业,应报送其签订的合同副本) 备注 1、外国投资者以人民币出资,应为其从中国境内举办的其他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的利润,并出具当地外汇管理部门及财税部门的确认意见; 2、外国投资者以工业产权、专有技术作价出资的,需报送该项目工业产权、专有技术的有关资料,包括所有权证书的复印件、有效状况及其技术性能、实用价值、作价的计算根据和标准等,作为设立外资企业申请书的附件; 3、外国投资者以机器设备作价出资的,需提供设备清单及商检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 4、特殊项目所需的其他文件。 三、工作时限 审核:受理企业申报材料后,申报材料是否齐全、内容是否符合审批规定等审批内容的审核,自受理之日起一个工作日内完成,需修改或补充材料的,发出审核意见通知书; 转报:限制项目和限额以上项目,经审核符合审批规定,向上级审批部门上报,在二个工作日内完成; 批准:经审核,符合审批规定的项目,在收到上述申报材料后,五个工作日内完成可行性报告、章程及有关附件的审批; 颁发批准证书:企业在取得技术监督局核发的企业代码赋码,批准证书的颁发在一个工作日内完成。
外国投资者以工业产权、专有技术作价出资的,该工业产权、专有技术应当为外国投资者所有。该工业产权、专有技术的作价应当与国际上通常的作价原则相一致,其作价金额不得超过外资企业注册资本的20%。对作价出资的工业产权、专有技术,应当备有详细资料,包括所有权证书的复制件,有效状况及其技术性能、实用价值,作价的计算根据和标准等,作为设定外资企业申请书的附件一并报送审批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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