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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合同,在合同上写明作废字样,该合同无效;如果是一方擅自注明合同作废,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并不影响合同效力,且应当承担违约责...
合同终止后,能签订补充协议。 补充协议属于从合同和主合同。但是当事人可以另行签订新的合同。补充协议是指补充或变更原合同,一般需要明确约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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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未生效的,符合法律规定的,可以解除合同。未生效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当事人解除合同必须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当事人协商一致的,可以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还未履行的,终止履行。
合同成立但无效的,可以终止。当事人可以协商终止合同,也可以约定一方终止合同的原因。当原因发生时,终止权人可以终止合同。合同终止后,权利义务关系终止。
(一)解除以有效成立的合同为对象,这是学说的意见,并且是尚未遇到已经成立但尚未生效的合同可否解除的案件之前的观点。其实,中国现行法并未明文规定被解除的合同必须是已经生效的合同,没有禁止解除已经成立但未生效的合同。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只有允许解除已经成立但尚未生效的合同,才会公正合理,那么,就不宜固守旧论,而应当重新解释中国现行法上的解除对象。 (二)依据合同神圣或合同严守的原则,合同一经有效,就必须遵守,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即使如此,在主客观情况发生变化,继续严守合同会带来不适当的后果的情况下,法律也允许当事人解除合同。既然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合同尚且可以解除,不再受合同严守原则的束缚,那么,举重明轻,尚未生效的合同,约束力弱甚至没有,就更应当允许解除了,除非阻止此类合同生效履行且宜提前消灭的正当事由不存在。 (三)对于尚未生效的合同,若不允许解除,该合同要么较长时间地停止在这种状态,要么发展到生效履行的阶段,而这两种结果对于无辜的当事人均为不利,该当事人强行废除该合同,至少构成缔约过失责任,并不适当。如果允许该当事人解除合同,则不会出现此类不适当的结果。 (四)其实,合同存在着死亡的基因,终将消灭。在中国现行法上,合同消灭的制度有无效、撤销、效力待定场合的不予追认、清偿和解除等。已经成立但未生效的合同在不存在着无效、撤销、效力待定的原因场合,其消灭显然不适用无效、撤销、效力待定的制度,因其尚未生效也不适用清偿的制度。剩下解除制度,应当是明智的选择,因为已经生效的合同若提前归于消灭,属于合同解除制度的范畴,尚未生效的合同提前消灭也这样处理,比较合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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