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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住宅实行货币补偿,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建筑面积和房屋所在地区普通住宅商品房的平均销售价格,结算拆迁补偿。拆除住宅房屋,被拆迁人的原房屋(包括...
根据《国有土地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拆迁住宅房屋应当补偿被征收房屋价值、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因征收房屋造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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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有土地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拆迁住宅房屋应当补偿被征收房屋价值、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国有土地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因征收房屋造成搬迁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搬迁费;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产权调换房屋交付前,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临时安置费或者提供周转用房。第二十三条规定,对因征收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拆除非住宅房屋,以货币补偿的,补偿款按照被拆除房屋建筑面积的市场评估价格计算。但因市人民政府确立的市政、公益事业等重点工程建设而拆除非住宅房屋的补偿,按照市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执行。 拆除非住宅房屋,以房屋补偿的,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按货币补偿的标准计算出拆迁补偿款,然后结算出补偿房屋的商品房价格与拆迁补偿款的差价,多退少补。
(1)房屋拆迁货币补偿=房地产合法评估价格 房屋装修约定的补偿金额(或经评估确定的房屋装修补偿金额)。(2)房屋拆迁补偿差额=房地产合法评估价格 经评估确定的房屋装修补偿金额或房屋装修补偿金额)-被拆迁人应当房屋产权交换评估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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