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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婚姻法》第十七条、十八条的规定可知,夫妻共同财产主要有: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工资、奖金;生产、经营的收益;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等其他应归夫妻共有的财产。夫妻个人财产主要有:一方的婚前财产;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等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第一、房产证“加名”,权属从个人财产变为夫妻共同财产。依据物权法的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婚后产权证“加名”,已发生了变动房屋产权的法律效力,视为赠与行为。 第二、赠与房产行为已经变更登记的,不可撤销。根据《婚姻法解释三》及《合同法》相关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可以撤销。由此可知,在房产变更登记之后,财产权属已经发生转移,除符合法定撤销的条件之外,赠与人不得随意撤销。 同时,“加名”行为会导致房产权属发生转移,但离婚分割时并非必然平等对半分割。双方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分割;没有约定的,应考虑房屋的来源、双方的出资、对房屋的贡献大小等因素,酌定房屋归属问题。
1,关于你和父母的问题:主要看房产证上面写的是谁的名字,如果是你们3人的名字,又没有约定份额,就属于你们3人共同所有,每人有三分之一的份额,约定份额按照份额计算; 2,关于你女朋友问题:一旦加名字,就视为你女朋友是房子的产权人,如果没有约定份额那么就是你们4人共同所有,每人四分之一,约定份额按照份额计算; 3,加名意味着赠与,如果你同意,你父母也同意,那可以加。反之可以不加,这个是选择问题; 4,重要提示:因为贷款你在还,如果婚后你继续还贷,还贷和还贷增值部分视为夫妻共同财产,女方有分割权利(如果你用婚钱个人财产偿还的不在此限。比如,你用婚前个人的一张卡,固定用来偿还房贷;或者让你们父母来还贷)。
如果加上女方名字,可以主张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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