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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临时居住证》的办理比较简单,只要本人带身份证,到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户籍窗口就可以办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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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所有继承人的身份证、户口簿或其它身份证明(包括父母、配偶、子女),所有继承人需全部到公证处申请办理;如不能亲自至公证处办理的,需要在当地办理委托公证,委托他人代为办理继承权公证;如不能亲自至公证处办理并且放弃继承权的,需要在当地办理放弃继承权的声明书公证; 2、死者的死亡证明和注销户口证明(缺一不可);(死亡证明可以是复印件,如果没有复印件,需先至公证处领取一张介绍信,至所在区卫生防疫站开具死亡证明,也可以由死亡时的医院开具;户口本上如果没有死者的户籍注销记录,需提供户籍地警署户籍注销证明,有则不用开具注销证明) 3、所有继承人与死者间的亲属关系证明(如单位证明、结婚证、独生子女证),所有继承人需要亲自到场,如果有人放弃继承的,需要签署放弃继承权的声明; 4、继承人已死亡的,提交死亡证明、婚姻证明和亲属关系证明(包括父母、配偶、子女); 5、死者的婚姻证明; 6、死者的财产凭证,如房地产权证、银行存款证明、股票对帐单等; 7、死者生前有遗嘱的,应提供遗嘱原件。
房地产继承权公证需要以下材料: 1、被继承人死亡证明(出口房屋需公证); 2、该房屋的产权证明或其他凭证(出售房屋需要公证); 3、户口簿或其他能够证明被继承人与法定继承人亲属关系的证明文件(原出售房屋需要公证); 4、被继承人立遗嘱(遗嘱必须是已经公证的遗嘱,其他形式的遗嘱不能认定其真实性,暂时不予采纳); 5、继承人身份证件(原出口房屋需公证); 6、其他公证处要求的文件。
继承公证需要以下材料: 1、申请人社区或者村委出具的身份关系证明; 2、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 3、被继承遗产的产权证明; 4、被继承人的婚姻、父母、子女情况证明等。根据《公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申请办理公证的当事人应当向公证机构如实说明申请公证的事项的有关情况,提供真实、合法、充分的证明材料;提供的证明材料不充分的,公证机构可以要求补充。公证机构受理公证申请后,应当告知当事人申请公证事项的法律意义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并将告知内容记录存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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