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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诉讼中对债务进行处理首先得认定债务是否存在,判断是夫妻共同债务还是夫妻个人债务,然后确立债务承担的民事责任。如果在实体上认定债务是夫妻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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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债务分配具体情况分为三种:(一)双方的共同财产足以清偿共同债务的,以共同财产来清偿共同债务,剩余财产在双方之间平等分配。(二)共同财产不足以清偿共同债务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如协议不成,由法院进行判决。(三)不存在共同财产的情况下,债务由双方协议清偿,如协议不成,仍由法院进行判决。如果夫或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应当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就一方婚前所负个人债务向的配偶主张权利的,不予支持。但能够证明所负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第24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按处理。”可见,即使是在婚前所负的个人债务,如果将其用于婚后的家庭共同生活,债权人都可以向债务人的配偶主张权利,要求以夫妻共同财产偿还。对于婚后以个人名义向他人借款的,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也应当作为夫妻共同债务,用予以清偿。
司法解释以债务形成时所处的时间阶段作为切入点,分成前所欠债务和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欠债务两种情形进行规定。 1、个人婚前债务。对一方婚前已经形成的债务,原则上认定为夫妻中一方的个人债务;能够证明所欠债务用于婚后共同生活的,应当认定为共同债务,由夫妻双方共同偿还;上述两种情况的证明责任由主张权利的债权人承担。 2、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以一方名义所欠的债务。按照司法解释的规定,属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一方名义欠下的债务,原则上应当认定为,应该由夫妻共同偿还。但是,如果夫妻一方能够证明该债务确为欠债人个人债务,欠债的婚姻关系当事人就可以对抗债权人的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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