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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亡赔偿金,也称死亡补偿费,是指受害人因各种非正常事故或死亡的,由相关责任人按照一定的标准给予死者家属的一定数量的赔偿。 既包括死者丧葬费用...
1、死亡赔偿金的性质,是支付给死者近亲属的、具有抚慰性质的赔偿,并不属于死者的遗产。 2、分配的办法是由近亲属自行协商; 3、协商不成的,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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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交通事故致人的非正常死亡,不但造成该公民生命的丧失,同时也给死者亲属及家庭造成了极大的伤害,这种伤害不仅表现在物质上的极大损失,而且精神上的创伤及痛苦更是无法用语言表达的。但是人死不能复生,一个人的生命是无论用多少金钱也换不来的。对死者亲属的精神伤害和物质损失又是客观存在的。我国法律在处理交通事故中规定了死亡赔偿金,还是考虑到上述因素,从实际出发,对死者亲属精神上受到的痛苦以金钱补偿的形式进行安慰。这不仅是一种抚慰,而且在道义上也是对肇事者不法行为的谴责。它反映了法律对生命权的保护得到了加强,也是对生命权予以重视的表现。同时,有的死者生前或以后是家庭经济的主要来源,其死亡造成家庭经济收入水平下降也是客观存在的,给予一定的死亡补偿费,也兼有一定的经济补偿的性质。由于死亡赔偿金兼有精神抚慰和经济补偿的双重性质,对于该款项的分配,应当依照立法上设立该款项的目的,并结合我国现实生活的实际情况来确定领受人的范围和分割原则。领受人应确定在死者的配偶和直系亲属的范围之内,因为他们所受到的精神创伤及物质损失是最大的,同时由于死者的非正常死亡,造成了家庭的残缺,对于生活、工作等方面影响最大的,也是死者的配偶和直系亲属。至于具体的分配比例,只能确定一个原则,由公安机关或人民法院按照实际情况灵活掌握,应以安定死者家属的生活为主,精神补偿为辅。死者的配偶及与死者死亡时共同生活的直系亲属应当多得,与死者死亡时未在一起共同生活的直系亲属可以给予适当的补偿即可。交通肇事致死赔偿当中往往会涉及到三项的赔偿,即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以及死亡赔偿金。而具体的赔偿标准,则因为死者的户口、所在地区的不同而有所差异。
死亡赔偿金其内涵是针对人的生命的侵害而形成的赔偿义务项目,是基于受害人的死亡而产生的独立的经济赔偿义务。 基于以上定义,首先死亡赔偿金不是对死者的财产损害赔偿,这个观点在我国立法与司法实践中已达成基本共识。因为死者已经死亡,也就是民事主体资格已经不复存在,民事权利能力灭失,其不可能作为权利的承受主体。 死亡赔偿金不是精神性的赔偿,而是物质性的赔偿。因为死亡赔偿金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做了明确的规定,但在该部司法解释中对于精神损害作出了明确区分,“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予以确定。”这就从司法解释的高度对这一争论在司法领域做出了决断。 而死亡赔偿金的法律性质、法理依据,并没有在理论和实务上达成一致。在理论界主要存在着两种学说:一种是“扶养丧失说”,即由于受害人死亡致其生前依法定扶养义务供给生活费的被扶养人因此丧失了生活来源,赔偿范围是被扶养人在受害人生前从其收入中获得或有权获得的扶养费份额;另一种是“继承丧失说”,即倘若受害人尚在世,他在未来会将获得的收入作为遗产由其法定继承人所继承,是因为侵害人的行为使这种未来预期收益的财产丧失。这两种学说都由其合理性,但在司法解释和司法实践中,都较为倾向的支持了“继承丧失说”。因为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对于被扶养人生活费是单列计算的,也就是说,死亡赔偿金是与被扶养人生活费相分离的。死亡赔偿金更倾向于认定为一种期待权利(将来继承财产的减少)的丧失。
分配主体死亡赔偿金的权利获取人,这个人生前谁负责照顾谁受益比较多。作为财产损害赔偿首先近亲中顺序继承人应该是配偶、父母、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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