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线路经营者因破产、解散或者其他原因不能正常运营时,城市人民政府公共交通主管部门应当及时采取措施,保证公共交通服务的连续、稳定。...
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和城市公共交通专项规划应当与城市的经济发展、环境保护、防灾减灾和人民生活水平相适应,并保证各种交通方式协调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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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鼓励利用高新技术和先进的管理方式,改进公共交通系统,推进智能化公共交通体系建设。
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的收费标准向乘客收取费用,并出具省级税务部门监制的税务发票。
经营者停业、歇业或者因道路改造等情况确需临时歇业的,应当经城市人民政府公共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并于10日前在线路站牌上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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