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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检、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第七十六条[串通投标案] 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或者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涉嫌下列情形之...
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或投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涉嫌下列情况之一,应立案追诉:(1)损害投标人、投标人或国家、集体、公民合法利益,造成直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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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七十六条规定了串通投标罪立案标准,即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或者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损害招标人、投标人或者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二)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三)中标项目金额在二百万元以上的;(四)采取威胁、欺骗或者贿赂等非法手段的;(五)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两年内因串通投标,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串通投标的;(六)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串通投标罪已遂量刑: 构成串通投标罪的,依法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二、单位犯本罪的,应当判处相应的罚款,并对有关责任人员处以本罪。
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或投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涉嫌下列情况之一,应立案追诉:(1)损害投标人、投标人或国家、集体、公民合法利益,造成直接经济损失金额在50万元以上;(2)违法所得金额在10万元以上;(3)中标项目金额在200万元以上;(4)威胁、欺骗或受贿等违法手段;(5)未达到上述金额标准,但在2年内串通投标,受到行政处罚2次以上,又串通投标的;(6)其他情况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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