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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生孩子上要在小孩出生一个月内,到父母任何一方的当地派出所的户证部办理: 1、医院出具的《出生医学证明》。 2、部门出具的《计划生育服务手册》;属计划外的,持婴儿母亲所在镇或镇级以上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点击屏幕上方头像,即可咨询专业律师)3、婴儿父或母的簿或家庭户口簿。 4、其他相关材料。 5、属跨年度出生未落的,应持上述材料到派出所申请,报市局审批。 6、超过一个月申报,提交婴儿未随户口在外市县父或母一方入户的证明(原件1份)。
新生婴儿出生后一个月以内,应由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凭入户申请书、相应的出生证明(如:出生医学证明)、婴儿父或母的居民户口薄和居民身份证等原件及复印件,到新生儿父或母常住户口所在地户口登记机关派出所申报出生登记。户口登记机关应裁切出生医学证明副页作为出生登记的原始凭证。
给孩子上户口,需要孩子爹妈持有孩子出生医学证明,父母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到所在地派出所说明情况,给孩子申请上户口。 《关于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5〕96号》规定: 二、依法为无户口人员登记常住户口 (一)不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无户口人员。政策外生育、非婚生育的无户口人员,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可以凭《出生医学证明》和父母一方的居民户口簿、结婚证或者非婚生育说明,按照随父随母落户自愿的政策,申请办理常住户口登记。申请随父落户的非婚生育无户口人员,需一并提供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 (二)未办理《出生医学证明》的无户口人员。在助产机构内出生的无户口人员,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可以向该助产机构申领《出生医学证明》;在助产机构外出生的无户口人员,本人或者其监护人需提供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向拟落户地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委托机构申领《出生医学证明》。无户口人员或者其监护人凭《出生医学证明》和父母一方的居民户口簿、结婚证或者非婚生育说明,申请办理常住户口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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