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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院不批准逮捕,取保候审之后判缓刑,应当法定条件。《刑法》第七十二条规定: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
不是自动终止。检察院不起诉后,派出所应当终止取保候审。派出所不终止取保候审的,可以向检察院报告。 依照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的规定 第二款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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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需要,但需要分局去解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65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1)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2)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3)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4)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1、检察院做出不起诉后,派出所收到不起诉决定书,应当立即解除取保候审。 2、如果派出所没有解除取保候审,可向检察院反应。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1、如果人民检察院对醉驾者不起诉的,可认为检察院不追究醉驾者的刑事责任,但取保候审不会自动解除,而是有关机关应当及时解除对醉驾者的取保候审。解除取保候审,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人。 2、法律依据;《刑事诉讼法》 第七十九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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