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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继承人、受遗赠人;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继承人、受遗赠人的债权人、债务...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条规定: “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 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危急情况消除后,遗嘱人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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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条规定: “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 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危急情况消除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口头遗嘱一般是在极端情况下,即危急情况下才能使用,且应有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的见证人在场见证。 危急情况消除以后,能够采取书面或者录音录像等其他形式订立遗嘱的,口头遗嘱无效。
口头遗嘱的效力的认定是口头遗嘱的订立必须符合是被继承人处于危急情况下之下如果不订立的话,也许将会没办法订立;必须要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见证;以及被继承人没有脱离危险或者脱离危险也没办法定订立书面遗嘱的情况的。
口头遗嘱是由遗嘱人口头表达的而不是以其他方式记载的遗嘱.口头遗嘱必须符合以下条件:第一,必须在不能以其他方式设立遗嘱的微机情况下作出.(危急情况指遗嘱人生命垂危或在战争中或发生意外灾害,随时都有生命危险,来不及或无条件设立其他遗嘱形式的情形;危急情形解除后,遗嘱人能够设立其他遗嘱的,口头遗嘱无效.第二,必须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场. 根据第18条规定,下列人员不能成为遗嘱见证人:1.无行为能力,限制行为能力.2.继承人,受赠人.3.与继承人,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继承人,受赠人的债权人,债务人,共同经营的合伙人,也应当视为与继承人,受赠人有利害关系,不能作为遗嘱的见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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