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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事主体的名称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并反映其行业或者经营特征。商事主体从事的经营活动涉及多个行业的,应当以其经营范围的第一项经营项目,...
商事登记机关收到商事主体登记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后,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一)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自收到材料之日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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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事主体被载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满3年,且已纠正被载入经营异常名录事由的,可以向商事登记机关申请从经营异常名录中移出。商事登记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商事主体被载入经营异常名录超过3年的,不得从经营异常名录中移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审批部门依据《省查处无照经营行为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查处,商事登记机关在法定职责范围内予以配合:(一)依法应当取得而未取得行政许可,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二)依法无需办理商事登记,但应当取得行政许可而未取得,擅自从事许可范围内的经营活动的;(三)行政许可被依法吊销、撤销、注销以及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继续从事许可范围内的经营活动的。行政许可审批部门查处违法行为时,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当及时移送具有行政管理职责的行政管理部门查处;发现当事人有多个违法行为的,应当知会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及时查处或者共同查处;发现当事人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本办法所称商事登记,是指申请人向商事登记机关提出申请,由商事登记机关将商事主体的设立、变更、注销事项予以登记并公示的行为。本办法所称商事主体,是指经依法登记,以营利为目的从事经营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经济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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