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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要当事人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不损害国家和第三人的合法权益,法律允许股东自由确定股权转让价格。《公司法》第36条:股东依法转让出资后,由...
需要根据合同的约定和公司的章程,存在违法行为,侵犯您的权益的可诉讼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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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要当事人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不损害国家和第三人的合法权益,法律允许股东自由确定股权转让价格。《公司法》第36条:股东依法转让出资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以及受让的出资额记载于股东名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54条对被执行人在有限责任公司中被冻结的投资权益或股权,人民法院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35条、第36条的规定,征得全体股东过半数的同意后,予以拍卖、变卖或以其他方式转让。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投资权益或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不影响执行。
(1)当事人自由协商确定,即股权转让时,股权转让价款由转让方与受让方自由协商确定,可称为“协商价法”。 (2)以公司工商注册登记的股东出资额为股权转让价格.可称为“出资额法”。 (3)以公司净资产额为标准确定股权转让价格,可称为“净资产价法”。 (4)以审计、评估的价格作为依据计算股权转让价格,可称为“评估价法”。 (5)以拍卖价、变卖价为股权转让价格。
方式是用过去类可比公司在市场上的交易价格作为参考,并对比运用到拟投资公司的估值上。这种方式在对一家拟收购公司的估值当中比较有效,主要是其考虑了控股权的溢价对价格的影响。但是这种交易不是高频率发生的,样本量肯定不如上市公司丰富,而且发生时点的宏观环境,供求关系等因素也会一定程度上影响着交易的价格。此外,还有一些行业是属于周期性的行业,可比公司在交易的时候是处在周期的哪个阶段对于估值价格也有影响。 可比交易法和可比公司法接近,比如选取同行业上市公司收购案例,一级市场交易案例等。一般上市公司收购都会有未来几年的业绩对赌,可以根据这个大概测算公司的估值倍数。如果是早期项目,也可以适当运用市销率,PB,甚至其他指标如GMV,占地面积等都可以作为参考,主要根据所处的行业及阶段进行综合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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