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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方无需缴纳印花税。 接受投资的单位的记载资金的账簿的印花税计税依据为“实收资本”与“资本公积”两项的合计金额。印花税的纳税人包括在中国境...
投资方无需缴纳印花税。接受投资的单位的记载资金的账簿的印花税计税依据为“实收资本”与“资本公积”两项的合计金额。印花税的纳税人包括在中国境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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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资的出资方需要缴纳印花税。由立据双方依据协议价格(即所载金额)的万分之五的税率计征。 1、《国家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规定的通知》(发〔1991〕155号)第十条规定,‘财产所有权’转移书据的征税范围是:经政府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动产、不动产的所有权转移所立的书据,以及企业股权转让所立的书据。由立据双方依据协议价格(即所载金额)的万分之五的税率计征印花税。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以上市公司股权出资有关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20〕7号)规定,投资人以其持有的股权进行出资而发生的行为,不属于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的征税范围,不征收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 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过程中有关印花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20〕183号)规定,企业因改制签订的产权转移书据免予贴花。《印花税暂行条例》第二条规定,下列凭证为应凭证:(一)购销、加工承揽、承包、财产租赁、货物运输、仓储保管、借款、财产保险、技术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二)产权转移书据;(三)营业账薄;(四)权利、许可证照;(五)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第十条规定,印花税只对税目税率表中列举的凭证和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征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金账簿印花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25号)第一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执行“两则”后,其“记载资金的账簿”的印花税计税依据改为“实收资本”与“资本公积”两项的合计金额。
投资方无需缴纳印花税。接受投资的单位的记载资金的帐簿的印花税计税依据为“实收资本”与“资本公积”两项的合计金额。以后年度,应以年初“实收资本”与“资本公积”合计的金额与已贴花的两项资金总额作比较,合计金额增加的,就增加部分按适用税率万分之五计算贴花。印花税,是对经济活动和经济交往中设立、领受具有法律效力的凭证的行为所征收的一种税。因采用在应税凭证上粘贴印花税票作为完税的标志而得名。印花税的纳税人包括在中国境内设立、领受规定的经济凭证的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其他单位、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
投资方无需缴纳印花税。接受投资的单位的记载资金的帐簿的印花税计税依据为“实收资本”与“资本公积”两项的合计金额。以后年度,应以年初“实收资本”与“资本公积”合计的金额与已贴花的两项资金总额作比较,合计金额增加的,就增加部分按适用税率万分之五计算贴花。印花税,是对经济活动和经济交往中设立、领受具有法律效力的凭证的行为所征收的一种税。因采用在应税凭证上粘贴印花税票作为完税的标志而得名。印花税的纳税人包括在中国境内设立、领受规定的经济凭证的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其他单位、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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