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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局离婚协议的效力

2021-01-23
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8条规定,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因履行上述财产分割协议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原则上这里所指的离婚协议是经婚姻登记部门备案的离婚协议,但未经办理离婚登记的离婚协议是否受此约束没有明确界定。对于社会中大量存在的这种双方草签、未办理登记的离婚协议,通常认为这种约定为附生效条件的协议,生效条件就是为办理协议离婚登记。   如未登记,则该协议并不生效,该协议不能当然作为法院处理财产与子女问题的依据,一方当事人起诉离婚时要求据此分割财产、抚养子女的,人民法院原则上是不予支持的。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第十四条规定,当事人达成的以登记离婚或者到人民法院协议离婚为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如果双方协议离婚未成,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财产分割协议没有生效,并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没有经过备案的离婚协议书效力问题在《婚姻法》司法解释三中已经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经过民政局备案的离婚协议书一般来说,只要协议书内容没有特殊规定及不违反法律规定的前提下,则协议书是有效的,对双方都有法律约束力,但协议内容中除离婚具有法律效力外,其他内容只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没有申请法院执行的效力。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四条合同是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 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有关该身份关系的法律规定;没有规定的,可以根据其性质参照适用本编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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