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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以股权为质权标的时,质权的效力并不及于股东的全部权利,而只及于其中的财产权利。换言之,股权出质后,质权人只能行使其中的受益权等财产权利,...
股权质押的生效条件是: 1、股权需具有可转让性:某种财产权利要成为质押的标的物,必须具备一个最基本的要件:可转让性。 2、必须签定书面股权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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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在工商部门办理了股权质押手续后,股权质押生效。具体情况为: 1.以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设质的生效条件的规定:《民法典》规定:“以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份出质的,适用公司法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质押合同自股份出质记载于股东名册上生效”。 2.以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设质的生效条件的规定: (1)以上市公司股份设质的生效条件的规定:“以上市公司的股份出质的,质押合同自股份出质向证券登记机构办理出质登记之日起生效”。 (2)以非上市公司股份设质的生效条件的规定:以非上市公司的股份出质的,质押合同自股份出质记载于股东名册上生效”。
(1)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另外,对合同的内容有一点需要指出,就是为防止质权人趁人之危、显失公平后果的发生,现代各国立法均严格禁止在债务履行期届满,质权人受清偿前,质物所有权归属质权人的约定,即流质契约。如有此约定,该约定无效,但并不影响质押合同的整体效力。 (2)以股票出质的,应向证券登记机构办理出质登记,质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股权质押合同是一种要式合同。以依法可以转让的股票出质的,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可见,我国,股权质押只能以书面的形式才可以设立。这是个强行性规定。 质押合同是一种实践性合同。即质权的成立,不仅需要当事人订立契约,而且以交付标的物为必备条件,质押以出质人将质物转移占有给质权人为生效要件。但在股票质押中,我国《民法典》并未规定以股票交付质权人占有为必备条件,主要是因为股票已无纸化,股票的储存及转让都通过电脑进行控制运行。因而《民法典》规定,以股票出质的,应向证券登记机构办理出质登记,质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民法典》规定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以基金份额、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股权出质的,质权自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以其他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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