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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责令停止侵权 具体措施如下: ①责令立即停止销售; ②没收、销毁侵权商品; ③没收、销毁专门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
当企业商标使用权受到侵犯时,对企业商标权的保护可以有以下两种手段:行政手段和司法手段。1、去工商局举报,工商局受理后经取证核实,处理路径一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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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企业商标使用权受到侵犯时,对企业商标权的保护可以有以下两种手段:行政手段和司法手段。1、去工商局举报,工商局受理后经取证核实,处理路径一般为查封商品,并处以相应数额的罚款。你所起到的效果只能是肃清自己的市场。优点是:速度快,缺点:是不会给商标持有人赔偿,那个罚款是国家对他的处罚,同商标持有方无关。2、法院起诉,这个大家一般都熟,只是有一点,一定找一家资质不错商标代理机构给你做,只有律师是不够的,如果官司不大,只要商标代理机构就可以给你全权代理,如果金额超过500万再考虑找个律师协同吧。一是商标依法注册,这是企业商标权的保护获得法律保护的关键。二是发现有侵犯自己商标权的情形,应当及时通过行政方式向工商管理部门反映请求查处,或以司法方式向人民法院起诉。三是当产品的市场占有率和销售网点扩大时,应尽快申报驰名商标。因为商标法结予驰名商标更周延的保护,为此,企业应保管好有关资料,以便申报用。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商标局(简称商标局)主管全国商标注册和管理酌工作,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设立商标评审委员会,负责处理商标争议事宜。五、完善制度,加强管理随着企业业务的拓展,企业申请的注册商标数量也会逐年递增,但这些涉及了多个产品线、多种商标类型,申请时间、申请进度、产品市场都不同的商标却非常有可能导致企业商标管理混乱,大部分商标无法得到有效的监管,从而导致商标撤三”、错过续展时间等问题。这时候,加强商标管理成为企业商标保护策略中很重要的一环。企业商标维护应该是一个整体的系统规划,包括企业前期的核心价值和定位,传播及管理和维护。企业进行商标保护,应该在企业内部普及商标知识,强化商标意识;对外在提高企业竞争力的同时,重视商标在国外的注册和保护工作,采取有效的手段避免商标被抢注被淡化的现象重复出现,让商标在企业的全球化发展和竞争中真正发挥作用,成为企业不可缺少的无形资产和财富。
如果侵犯了别人的商标权,应该从侵权的认定和表现内容上改正,不做侵权的行为,有意识到侵权则第一个反应就是停止此项侵权行为。 一、商标侵权,是指:行为人未经商标权人许可,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或者其他干涉、妨碍商标权人使用其注册商标,损害商标权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其具体表现内容如下: 一切侵害他人注册商标权益的行为,都是侵犯商标权的行为。根据《商标法》第52条的规定,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主要,可以做一下几种措施包括以下几种: 1、要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才在同一种商品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 2、要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在其允许下才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 3、停止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 结合《商标法》第56条第3款的规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因此,这种形式的商标侵权行为是需要销售者主观明知为要件的。 4、停止伪造或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行为。 5、停止继续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行为。 根据商标法实施条例第50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规定,属于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规定的给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行为进行改正和停止,包括: 1、停止在同种或类似商品上,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标志作为商品名称、装潢的使用,停止误导公众的; 2、停止对故意为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提供仓储、运输、邮寄、隐匿等便利条件的活动; 3、停止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的字号或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突出使用,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使用; 4、停止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文字注册为域名的行为,并通过该域名进行有关商品交易的电子商务活动,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行为。
在反向混淆中,原告经常是市场地位不高、知名度较低、实力较弱的小企业甚至个人,被告则往往是经济实力较强、占据市场优势地位的大企业,其主观上通常不存在故意侵权的嫌疑,客观上也没有“搭便车”“傍名牌”的必要,被告在后使用人都是实力非常雄厚的国际大公司。即使原、被告实力差距不明显,被告的反向混淆的行为通常也不是出于利用原告商誉的目的。被告主观上通常只是想恶意霸占原告的商标,或者是因不知情等原因导致过失使用。而且往往是,在先权利人的产品销售量因实力雄厚的在后使用人的大力广告宣传和促销活动反而可能会增长不少。同时,在后使用人对讼争商标的使用一般也不会导致消费者以为其产品来源与在先权利人。因此,在后使用人并没有从在先权利人的商誉中获得好处。如此说来,反向混淆中在先权利人似乎没有受到什么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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