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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统筹规划、分级负责、统一调配、资源共享的原则,建立应急物资储备保障系统,结合区域、部门特点,合理确定应急物资储备的品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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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城市人口密度、城市规模、气候条件、突发事件危害种类和特点等应急需要,统筹安排应对突发事件所必需的设备和基础设施建设,合理确定应急避难场所。应急避难场所应当设立统一、规范的标识,向社会公布。应急避难场所的维护由所有权人或者管理使用单位负责。应急避难场所附近应当储备必需的生活物资,便于应急需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充分利用各类广场、绿地、体育场、公园、公共人防工程、学校操场等场所应急疏散人员。人员密集场所,应当设置应急疏散通道标识和避难场所导引路线图。
自然灾害、事故灾难、社会安全事件或者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履行统一领导职责的人民政府根据突发事件的性质、特点和危害程度,采取下列应急处置措施:(一)组织营救和救治受害人员,疏散、撤离并妥善安置受到威胁的人员以及采取其他救助措施;(二)立即抢修被损坏的交通、通信、供排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公共设施,向受到危害的人员提供避难场所和生活必需品,实施医疗救护和卫生防疫以及其他保障措施;(三)建立健全应急处置保障协调机制和应急联动机制,加强成员单位之间的合作,并与相邻地区或可能发生相同突发事件地区开展合作;(四)由公安机关针对事件的性质和特点,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采取相应的应急处置措施;(五)依法从严惩处囤积居奇、哄抬物价、制假售假等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稳定市场价格,维护市场秩序;(六)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以及人民政府认为必要的其他应急处置措施。
自然灾害、事故灾难、社会安全事件或者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履行统一领导职责的人民政府根据突发事件的性质、特点和危害程度,采取下列应急处置措施:(一)组织营救和救治受害人员,疏散、撤离并妥善安置受到威胁的人员以及采取其他救助措施;(二)立即抢修被损坏的交通、通信、供排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公共设施,向受到危害的人员提供避难场所和生活必需品,实施医疗救护和卫生防疫以及其他保障措施;(三)建立健全应急处置保障协调机制和应急联动机制,加强成员单位之间的合作,并与相邻地区或可能发生相同突发事件地区开展合作;(四)由公安机关针对事件的性质和特点,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采取相应的应急处置措施;(五)依法从严惩处囤积居奇、哄抬物价、制假售假等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稳定市场价格,维护市场秩序;(六)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以及人民政府认为必要的其他应急处置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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