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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于公安机关报请批准逮捕的,在行文时用“批准逮捕”。检察院对于直接受理的案件,对犯罪嫌疑人逮捕时,行文中使用“决定逮捕”。 2、《刑事诉...
逮捕,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为了防止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实施妨碍刑事诉讼的行为,逃避侦查、起诉、审判或者发生社会危险性,而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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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于公安机关报请批准逮捕的,在行文时用“批准逮捕”。检察院对于直接受理的案件,对犯罪嫌疑人逮捕时,行文中使用“决定逮捕”。(2)《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3)第一百六十七条 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中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十四日以内作出决定。在特殊情况下,决定逮捕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三日。对不需要逮捕的,应当立即释放;对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法律没有“网上刑拘”一词,应该是“网上追逃”。所谓追逃,是指尚未批准逮捕的嫌疑人;网上追捕指的是已经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的嫌疑人。
不同之处在于,批准逮捕是人民检察院根据犯罪嫌疑人发现的犯罪事实,认为有必要追究刑事责任,并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作出的批准逮捕决定。逮捕是公安机关根据人民检察院作出的批准逮捕决定,对犯罪嫌疑人实施监督等待公诉的具体行为。批准逮捕是决定,逮捕是执行。批准逮捕的决定应当发给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实施逮捕。《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九条公安机关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三日内提交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特殊情况下,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天至四天。对于逃跑、多次犯罪、合伙犯罪的重大嫌疑人,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30天。人民检察院应当检察院应当自收到公安机关批准逮捕后七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取保释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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