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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单位违反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1...
(一)未按照规定办理备案的; (二)未按照规定办理注销手续的; (三)未按照规定建立建筑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档案的。 风险提示:出租单位、自购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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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将会被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周围环境以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对建筑起重机械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 (二)未制定建筑起重机械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三)未设置相应的设备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的设备管理人员; (四)建筑起重机械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的,未立即停止使用,消除故障和事故隐患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 (五)未指定专职设备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检查的; (六)擅自在建筑起重机械上安装非原制造厂制造的标准节和附着装置的。 风险提示:出租单位、自购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建筑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档案。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档案应当包括以下资料: (一)购销合同、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安装使用说明书、备案证明等原始资料; (二)定期检验报告、定期自行检查记录、定期维护保养记录、维修和技术改造记录、运行故障和生产安全事故记录、累计运转记录等运行资料; (三)历次安装验收资料。
(一)未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周围环境以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对建筑起重机械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 (二)未制定建筑起重机械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三)未设置相应的设备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的设备管理人员; (四)建筑起重机械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的,未立即停止使用,消除故障和事故隐患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 (五)未指定专职设备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检查的; (六)擅自在建筑起重机械上安装非原制造厂制造的标准节和附着装置的。 风险提示:出租单位、自购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建筑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档案。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档案应当包括以下资料: (一)购销合同、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安装使用说明书、备案证明等原始资料; (二)定期检验报告、定期自行检查记录、定期维护保养记录、维修和技术改造记录、运行故障和生产安全事故记录、累计运转记录等运行资料; (三)历次安装验收资料。
(一)未按照安全技术标准及安装使用说明书等检查建筑起重机械及现场施工条件; (二)未制定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三)未将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安装、拆卸人员名单,安装、拆卸时间等材料报施工总承包单位和监理单位审核后,告知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的; (四)未按照规定建立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档案的; (五)未按照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及安全操作规程组织安装、拆卸作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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