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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事诉讼法》(2012修正)第一百四十九条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
【法律意见】 审限有规定,最长不能超过三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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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延期开庭受审限的限制,从立案之日起到审结完毕的时间不能超过《民事诉讼法》的第一百四十九条和第一百六十一条规定。
诉讼中对于法院来说只有审限的限制,就是说案件从受理到结案的时间,看你是什么性质的案件,如果是民事案件,又分简易程序和普通程序,简易程序在3个月内要求结案,普通程序在6个月内要求结案。就是说在这个时间内只要法院能把案件审结,中间就没有其他问题。只要法官能在审限内结案,他在最后几天开庭,出判决,送达都可以的。还有如果案件复杂,法院还可以延长审限。
(1)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第一审民事案件,期限为6个月,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6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上级人民法院批准,可延长3个月。(2)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审理期限为3个月,不得申请延长,如无法按时审结,应转入普通程序。(3)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期限为30日,有特殊情况需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30日,但审理选民资格案件必须在选举日前审结。(4)审理对民事判决的上诉案件,审理期限为3个月,由特殊情况需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延长3个月;审理对民事裁定不服的上诉案件审理期限为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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