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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同时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的机动车发...
过错方承担。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一)因一方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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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义务人包括两类:①侵权行为直接责任人:即交通肇事当事人(自然人);②侵权行为间接责任人:即依法应当对侵权行为直接责任人的侵权行为承担赔偿责任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具体划分为: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义务人范围包括:(1)交通肇事责任当事人:即道路交通事故的直接侵权人,包括机动车驾驶员、非机动车驾驶员、行人以及其他在道路上从事与交通有关活动的人员。(2)道路交通肇事责任当事人的法定监护人。(3)道路交通肇事责任当事人所在的单位。(4)肇事车辆所有人:按照受益者承担损失原则,车主承担赔偿责任以作为车辆的运行实际控制者和受益者为条件。(5)违反安保义务的施工单位或者道路管理单位。(6)承担产品质量责任的车辆生产和销售单位,等等。
道路交通事故赔偿责任是由肇事者和保险公司来承担;如果存在以下情况导致肇事者和车主不是同一人的,则车主也需要承担连带责任: 一、借用、租赁车辆发生交通事故,且车主对事故发生存在过错的。 二、车主雇佣他人开车发生事故的。 三、肇事司机是在执行单位工作任务的。
交通事故的赔偿责任由肇事方承担,如果肇事方有保险的,则先由保险负责赔偿;超过保险责任限额的部分,有交通事故的当事人按照责任划分情况承担赔偿责任,如果肇事方承担事故全部责任的,则超过部分的赔偿责任由肇事方全额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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