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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什么是电子证据保全公证 电子证据保全公证属于证据保全公证范围,其目的在于以公证文书的形式将能够证明某个客观事实的电子数据固定化,以便厘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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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证据的收集与保全 收集电子证据的方法主要有现场勘查、搜查和扣押。在网络犯罪案件的侦查中,这三种方法往往会同时用到。 (一)网络犯罪的案件现场包括物理空间和虚拟空间。物理空间就是传统的犯罪现场。虚拟空间则指由计算机硬件和软件所构成的电子空间,因为其无法直接为人的感官所感知,所以称为虚拟空间。从学理上说,电子证据所处的虚拟现场分为两种,一种是单一计算机的硬件环境和软件环境,称为单机现场;另一种是由许多计算机组成的网络环境,称为网络现场。 (二)进行现场勘查前,首先要封锁并监视可疑的犯罪现场,切断计算机与外部的联系,并停止对计算机的操作。在勘查时,要注意将电子技术手段与普通勘查手段相结合,发现涉案数据后应当采用镜像复制法进行数据复制,并对复制件进行数字签名,以确保它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必要时,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进行搜查,在搜查中如发现了可以用以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的物品和文件,应当予以扣押。 (三)还可以采取网络监听的方法获取电子证据。但采用这种方式时一定要慎重,应当由特定的侦查机关依照法定程序进行,以免侵犯公民的个人隐私。
证据保全程序如下:对仲裁申请前的证据保全,一般由当事人直接向公证机关提出申请,由公证机关采取保全措施。当事人提出仲裁申请后,向仲裁委员会提出的证据保全申请,即《》中所说的发生在中的证据保全。一般经以下程序:(一)当事人认为有必要采取证据保全时,向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申请须在作出裁决之前提出。(二)委员会在收到证据保全申请后,应提交证据所在地的人民法院。(三)人民法院在收到由仲裁委员会转来的证据保全申请后,如果认为有必要的,就应作出准许保全的裁定,并在裁定中指出:保全哪一种证据,在何时,在何地,用何种方法进行保全。(四)如人民法院不接受申请人的申请,应作出裁定,并说明不采取保全措施的理由。当事人不服证据保全措施的裁定,可以向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人民法院保全证据分为诉中保全和诉前保全两种情形。我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规定,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诉讼参与人可以在诉讼过程中向人民法院申请证据保全,人民法院也可以主动采取保全措施;情况紧急的,还可以在起诉前申请人民法院保全证据。诉前保全只能依当事人申请启动保全程序,诉中保全既可以当事人主动申请也可法院依职权启动保全程序。基于电子证据的特殊性,电子证据的保全是法院面临的一个全新课题,除了要选择相关的物质载体,并且对相关的使用人制作者进行必要的询问外,最主要的是应当在专家的指导下开展相应的保全工作。只有使法律与技术相结合,才能保证电子证据的真实性与完整性,并且可以最大限度地获取原件有关的证据材料,避免司法资源的浪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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