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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男方不提供孩子出生证明和户口本办理孩子户籍迁移手续,女方可以凭身份证,离婚证,离婚协议,女方户口本,到孩子户籍所在地派出所说明情况,...
非婚生育的无户口人员,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可以凭《出生医学证明》和父母一方的居民户口簿、结婚证或者非婚生育说明,按照随父随母落户自愿的政策,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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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现实生活中,如果一方抵制或拖延离婚后子女的户籍,只有两种方法:1、协商。先和对方协商,在他的合作下去户籍机构办理孩子的户口。.起诉。如果向法院起诉,可以凭法院判决或离婚协议起诉。
需要出具《出生医学证明》、父母《结婚证》、母亲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等材料向女方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提出申请,户籍民警审核,申报材料齐全的,予以当场办理。根据《省公安机关户政服务管理工作规范》:第二十条出生登记一、需要提供的审核证明材料(一)婚生婴儿(含超生婴儿)1、《出生医学证明》;2、父母《结婚证》;3、父亲或母亲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5、计划内生育的可以提供《生育证》。二、办理步骤(一)婴儿父母或监护人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提出申请,户籍民警审核,申报材料齐全的,予以当场办理。(二)无《出生医学证明》婴儿的户口登记,凭父母申请、合法有效身份证件、婴儿出生情况证明以及其他规定材料,由社区民警调查核实并签署意见,经主管所领导审核后报县(市、区)公安机关批准后予以落户。(三)出国、出境公民所生子女,其父或母户口在国内的,在其父或母处落户,其父母均定居国外的,可以在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处落户;其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均不在的,可以在其他抚养人处落户,其父母回国后将户口迁至父母处。(四)现役军人所生子女的户口登记。夫妻双方均为现役军人的,可以在其父母部队所在地派出所以婴儿姓名单独立户,也可以在该子女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处落户。(五)弃婴的出生登记,由社会福利机构提交申报材料,派出所办理集体户口。三、工作要求(一)婴儿出生一个月以内,应当申报出生登记。婴儿出生后,因故一个月内未办理出生登记的,公安派出所户籍内勤民警在核实情况后,应准予补办登记。因故超期两年以上的,由分、县局户政管理部门审核后补办登记。责任区民警应及时掌握情况,督促责任区内常住人口为其新生婴儿申报出生登记。(二)弃婴的姓名、民族及出生日期等,由社会福利部门根据具体情况确定,民政部门所属的社会福利机构所在地为弃婴的出生地。(三)已婚学生夫妻双方均属高校集体户口的,在校期间所生子女的户口可以在该子女的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常住户口所在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常住户口。待夫妻一方或者双方毕业并办理户口迁移手续后,再办理该子女投靠父母的落户手续。已婚学生夫妻一方户口属高校集体户口、另一方为非高校集体户口,或者双方户口均属非高校集体户口的,在校期间所生子女的户口随其非高校集体户口的父亲或者母亲落户。
孩子没有户籍,可以有孩子父母持有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孩子出生医学证明,到户籍所在地派出所说明情况,申请给孩子上户口。没有孩子出生医学证明,需要到本地县级以上卫生部门申请补办。《关于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的意见》规定:二、依法为无户口人员登记常住户口(一)不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无户口人员。政策外生育、非婚生育的无户口人员,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可以凭《出生医学证明》和父母一方的居民户口簿、结婚证或者非婚生育说明,按照随父随母落户自愿的政策,申请办理常住户口登记。申请随父落户的非婚生育无户口人员,需一并提供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二)未办理《出生医学证明》的无户口人员。在助产机构内出生的无户口人员,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可以向该助产机构申领《出生医学证明》;在助产机构外出生的无户口人员,本人或者其监护人需提供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向拟落户地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委托机构申领《出生医学证明》。无户口人员或者其监护人凭《出生医学证明》和父母一方的居民户口簿、结婚证或者非婚生育说明,申请办理常住户口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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