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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待遇领取条件: 1、职工已经依法参加工伤保险; 2、职工的受伤情况经当地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出具工伤认定决定书; 3、...
发生工伤后,劳动者应当向单位提出要申请做,如果单位在一个月内没有申请,那么劳动者可以自行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在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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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待遇领取条件: 1、职工已经依法参加工伤保险; 2、职工的受伤情况经当地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出具工伤认定决定书; 3、在当地医疗机构进行工伤治疗,有治疗的单据和病历证明文件,如医疗诊断书、出院证明、发票、收据等; 4、做出工伤认定的单位与缴费的单位必须是一致的。
(一)职工因工受伤符合工伤、视同工伤任定范围或患职业病,用人单位应按相关规定的时限内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参保职工发生工伤事故的一个工作日内,填写《工伤事故申报表》报社保部门备案;如无法及时报送《工伤事故申报表》,可在工伤事故发生的一个工作日内电话报备至参保地社保部门备案登记,之后必须在工伤事故发生起的5个工作日内报送《工伤事故申报表》。 (二)工伤职工因伤情需要申请到协议医疗机构以外的医疗机构就医的,申请单位须填报《清远市职工工伤职工转院诊治申请表》。符合规定的,经社保经办机构同意并加盖公章交申办人。 (三)工伤职工申请进行医疗、身体机能、心理、职业等工伤康复的,申办人须提供医疗(康复)机构签署意见、单位盖章的《工伤职工康复申请表》。符合规定的,经社保经办机构同意并加盖公章交申办人。 (四)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需继续治疗(含旧伤复发)的,申办人须提供医疗机构签署意见、单位盖章、劳动能力鉴定机构盖章确认的《工伤职工旧伤复发治疗申请表》。符合规定的,经社保经办人员在表上加盖公章后交申办人。
领取工伤赔偿金需要的材料如下: 工伤认定书原件复印件各1份 劳动能力结论书原件复印件各1份 市职工工伤保险一次性待遇审批表2份 市企业职工工伤保险医疗费用拨付审批表2份 市工伤保险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审批表2份 工伤保险医疗费用清单明细2份 医疗机构住院费用收据原件 病情证明原件、复印件加盖医院公章2份 住院费用清单、医疗机构门诊费用收据原件 劳动能力鉴定费票据原件 劳动能力鉴定检查费票据原件(附检查报告单) 一次性就业补助金单位记账凭证(加盖财务鲜章) 领取一次性就业补助金凭证 解除劳动合同手续复印件 身份证复印件多份(和工伤赔偿窗口指定银行的银行卡正面复印到一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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