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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权罢免小股东。作为有限公司的股东,1、股东身份权《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必须向股东发行出资证明书的有限责任公司必须设置股东名单...
公司的股东可以罢免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但应按公司章程规定和法律规定程序进行,不得随意罢免。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是经企业登记机关核准登记,取得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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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董事长不履行指责或不当履行职责,对公司利益造成了损害,那么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股东大会可以在任期内免除其董事职务,罢免董事长。中小股东可提出议案,争取到经过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即达到了罢免董事长的目的。在实践中,中小股东有时很难争取到足够数量的股份同意,此时股东大会就不能罢免董事长。在这种情况下,小股东为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可以提起股东代表诉讼,即董事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一百八十天以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请求监事会或董事会起诉监事会、董事会、执行董事收到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内未提起诉讼,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股东可以自己的名义直接想法院提起诉讼。 第一百五十一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本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有本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或者不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或者董事会、执行董事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一百五十二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两股东控股的,是否有权罢免小股东要看情况。如果小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全部出资,经公司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缴纳或返还的,两控股股东可以通过股东会的决议来解除小股东的股东资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 (三)》第十七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全部出资,经公司催告缴纳或者返还,其在合理期间内仍未缴纳或者返还出资,公司以股东会决议解除该股东的股东资格,该股东请求确认该解除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公司不可以强制股东退股的,只能达成协议后转让出资的方式退出股份。 根据《公司法》第七十一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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