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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破产的条件是什么

2021-12-01
提出破产申请后,法院受理破产清算案件的,通常按照照以下程序进行:(1)成立清算组。法院应当自债务企业破产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接管破产企业。清算组由法院从公司主管部门、政府有关部门和专业人员中指定,也可以聘请中国注册会计师和律师。清算组负责破产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处理和分配。清算组应当对人民法院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法院的监督。(2)通知债权人申报债权。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在60日内至少在报纸上公告三次。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的日期应当在公告和通知中规定。(3)召开债权人会议。(4)确认破产财产。(5)确认破产债权。破产债权是指宣告破产前已经成立的,对破产人发生的,依法申报确认并从破产财产中取得公开清偿的,可以强制执行的。(6)拨付破产费用。(7)破产财产清偿顺序。(8)破产清算的结束。经上述破产清算程序后,清算组应编制破产清算结束报告,并在清算期间出具各种报表,与各种财务账簿一起出具。经中国注册会计师核实后,报授权部门审批。经批准后再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税务部门输注销登记并公告公司终止。

相关法规

《公司法》规定,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1)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2)通知或者公告债权人;(3)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4)清缴所欠税款;(5)清理债权、债务;(6)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7)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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