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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完善残疾人医疗康复救助制度,对享受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待遇后仍有困难的残疾人提供救助;对享受城乡医疗救助的...
一、贫困精神病患者生活和医疗补助:符合城市低保条件的,民政部门应按程序低保,按城市低保保保障标准全额发放城市低保金,按困难程度分类救助。符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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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贫困精神病患者生活和医疗救助:对符合城市低保要求的,民政部门按流程应保尽保,按城市低保保障准则全部发放城市低保金,并视困难程度予以分类施保救助。对享受了城市低保的精神病患者,可从城市医疗救助金中解决肯定金额的医前救助卡,用于平时购药维持治疗;对严重精神病患者入院治疗的,按城市医疗救助政策,2年可予以最高限额的住院救助。对符合乡村低保要求的精神病患者要纳入乡村低保。纳入乡村低保的可按乡村低保补差准则全部进行补贴。对乡村精神病患者,乡村医前救助每年可从乡村医疗救助金中酌情解决100200元的医前救助卡,用于在就近卫生院或卫生室购药维持治疗;病情严重者需入院治疗的,通过乡村新型合作医疗报销后再予以二次救助。 二、贫困精神病患者就医的优惠政策对2008年参加乡村新型合作医疗的精神病人在精神病医院治疗精神病年门诊花费超出1000元的,新合办继续执行2年定额补贴200元的政策。对精神病人因精神病在精神病专科医院住院者,新合报销比例提高到70%。具体事宜可到你所在乡镇民政办询问。发达地区能够再次基础上提高补贴准则。
目前国内还未正式出台相关的补助优惠政策。如果买了医保,对于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以及急诊、抢救的医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基金中支付。
对于精神病患者的职工应该按照《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给予一定的病假时间。1、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2、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第三条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二)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第四条医疗期三个月的按六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六个月的按十二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九个月的按十五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二个月的按十八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八个月的按二十四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二十四个月的按三十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第五条企业职工在医疗期内,其病假工资、疾病救济费和医疗待遇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五十九条规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间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第六条企业职工非因工致残和经医生或医疗机构认定患有难以治疗的疾病,在医疗期内医疗终结,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应当由劳动鉴定委员会参照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进行劳动能力的鉴定。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应当退出劳动岗位,终止劳动关系,办理退休、退职手续,享受退休、退职待遇;被鉴定为五至十级的,医疗期内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第七条企业职工非因工致残和经医生或医疗机构认定患有难以治疗的疾病,医疗期满,解除劳动关系,并办理退休、退职手续,享受退休、退职待遇。第八条医疗期满尚未痊愈者,被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问题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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