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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在执行判决、裁定活动中,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不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不履行法定执行职责,或者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致...
(一)一般规定 1、当事人应当及时履行行政处罚决定规定的义务。 2、原则上,在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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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成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的,按照下列标准量刑: 一、当事人或者其他人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造成当事人或者他人利益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这一罪行主观上表现为过失,这里的过失,是指应当预见执行判决,裁定失职行为可能给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因疏忽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可以避免,从而造成这一结果的主观心理状态。
1、构成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的,应这样处罚:一般会对行为人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2、法律依据《刑法》 第三百九十九条在执行判决、裁定活动中,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不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不履行法定执行职责,或者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司法工作人员收受贿赂,有前三款行为的,同时又构成本法第三百八十五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执行裁定失职罪的量刑标准: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根据《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第三项规定,在执行判决、裁定活动中,严重不负责任或滥用职权,不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不履行法定执行责任,或者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当事人或其他人利益受到严重损害,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留的当事人或其他人利益受到特别严重损害的,处以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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