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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强险需要赔偿商业险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责任免除 第二条下列原因导致的意外事故,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地震及其次生灾害; (二)战争、军...
肇事逃逸后交强险会赔偿,商业险不赔偿。交强险条款中没有肇事逃逸不赔情况,商业险条例中则明确了肇事逃逸不予赔偿。 交强险是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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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强险需要赔偿商业险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责任免除 第二条下列原因导致的意外事故,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地震及其次生灾害; (二)战争、军事冲突、恐怖活动、暴乱、扣押、罚没、查封、政府征用; (三)核反应、核污染、核辐射; (四)受害人与被保险人或驾驶人恶意串通; (五)被保险人、驾驶人或受害人故意导致事故发生的。 第三条发生意外事故时,保险车辆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一)除非另有约定,发生保险事故时无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合法有效的行驶证、号牌,或临时号牌或临时移动证; (二)未在规定检验期限内进行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或检验未通过; (三)保险车辆在竞赛、检测、修理、养护,被扣押、征用、没收,全车被盗窃、抢劫、抢夺期间; (四)牵引其他未投保交强险的车辆或被该类车辆牵引; (五)保险车辆转让他人,被保险人、受让人未履行本保险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第十五条规定的通知义务的,因转让导致保险车辆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保险事故。 第四条发生意外事故时,驾驶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一)未依法取得驾驶证、持未按规定审验的驾驶证、驾驶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的; (二)驾驶人在驾驶证丢失、损毁、超过有效期或被依法扣留、暂扣期间或记分达到12分,仍驾驶机动车的; (三)学习驾驶时无教练员随车指导的; (四)实习期内驾驶载有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剧毒或者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机动车的,或驾驶机动车牵引挂车的; (五)饮酒或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麻醉药品的; (六)未经被保险人同意或允许而驾车的; (七)利用保险车辆从事犯罪活动; (八)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或驾驶人在未依法采取措施的情况下驾驶保险车辆或者遗弃保险车辆逃离事故现场,或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 (九)依照法律法规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关规定不允许驾驶保险车辆的其他情况下驾车。 第五条下列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或驾驶人以及他们的家庭成员的人身伤亡、及其所有或保管的财产的损失; (二)车上人员的人身伤亡或本车上的财产损失; (三)保险车辆发生事故致使第三者停业、停驶、停电、停水、停气、停产、通讯或网络中断、数据丢失、电压变化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各种间接损失; (四)车载货物掉落、泄漏、腐蚀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费用; (五)因污染引起的损失和费用; (六)第三者财产因市场价格变动造成的贬值、修理后因价值降低造成的损失; (七)停车费、保管费、扣车费及各种罚款; (八)保险事故引起的任何有关精神损害赔偿; (九)根据保险单约定的免赔率计算的被保险人应当自行承担的部分。 第六条应当由交强险赔偿的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保险车辆未投保交强险或交强险合同已经失效的,对于交强险责任限额以内的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第七条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在赔偿顺序上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6条规定:“ 同时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以下简称“商业三者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规则确定赔偿责任:(一)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二)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三)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根据规定,交强险最高赔付限额为12.2万,其中,死亡伤残最高11万元、住院治疗1万元、财产损失2000元。但在现实中常出现各项赔款超过交强险的赔偿限额,如果没有投保商业三者险,投保人很有可能就要自己承担一定费用。建议车主在购买车险时,除了交强险外,商业三者险仍不可少,这样在发生重大交通事故的时候,保险公司可以帮助支付超额的费用。
如果机动车交强险已经过期的,但是,商业保险还是在有效期以内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以后,属于商业险承保部分的直接损失,保险公司应该给予保险理赔的。 1.要保险公司给予理赔,首先需要被保险人向保险公司提交相关资料,保险理赔窗口受理审核,保险公司上级审批同意,保险人最终确定赔偿保险金的数额后,支付相应的赔偿。 2.被保险人请求赔偿时,应向保险人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1)保险单正本和保险费交付凭证;(2)索赔申请书;(3)第三者或其代理人向被保险人提出损害赔偿的相关材料;(4)有关部门出具的事故证明; 3.事故造成第三者人身损害的还需要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二级以上或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原始医疗费用收据、诊断证明及病历;造成第三者伤残的,还应提供具备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的伤残鉴定资格的医疗机构出具的伤残程度证明;造成第三者死亡的,还应提供公安机关或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书; 4.造成第三者财产损失的,应提供:财产损失清单、费用清单;生效的法律文书(包括裁定书、裁决书、判决书、调解书等); 5.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与索赔有关的、必要的,并能证明损失性质、原因和程度的其他证明和资料。例如:(1)被保险人身份证复印件,(2)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银行账号,(3)驾驶证正副本及复印件,(4)行驶证正副本及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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