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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商业受贿罪量刑标准如下:商业贿赂涉及八种贿赂犯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受贿罪、单位受贿罪、行贿罪、对单位行贿罪、...
个人数额10万以上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或无期,可以并处;情节严重的处,并处没收财产;个人5万以上不到10万的,处5年以上有期,可以并处没收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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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典第163条和第385条的规定,行为人是否具有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份,是区分商业与罪的主要标准之一。而所谓国家工作人员,根据刑法典第93条的规定,是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据此,可将国家工作人员分为以下三种类型:一是在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二是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三是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不难看出,国家工作人员的本质特征并不在于其任职单位的性质如何,而在于其是否“从事公务”,即代表国家行使组织、领导、监督等公共事务的管理职能。由此决定,“从事公务”须具有以下两个特点:一是具有管理性,即对公共事务进行管理。这里的公共事务比较广泛,既可以是国家事务,也可以是社会事务和集体事务,其范围涉及政治、经济、文化、军事、文体、卫生、科技以及同社会秩序有关的各种事务的管理;二是具有国家代表性,即这种活动是代表国家进行的,是一种国家管理性质的行为,而不是代表某个人、某个集体、某个团体的行为。简言之,这种活动是国家权力的一种体现,或者是国家权力的派生权力的一种体现,既有别于私力活动,也与劳务和社会一般服务性质的活动有别。凡是实施商业受贿行为时不具备国家公务职责的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无论其身份如何,工作性质怎样,都不能认定为国家工作人员,当然也就没有成立受贿罪的可能,而只可能以商业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根据典第163条和第385条的规定,行为人是否具有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份,是区分商业与罪的主要标准之一。而所谓国家工作人员,根据刑法典第93条的规定,是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据此,可将国家工作人员分为以下三种类型:一是在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二是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三是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不难看出,国家工作人员的本质特征并不在于其任职单位的性质如何,而在于其是否“从事公务”,即代表国家行使组织、领导、监督等公共事务的管理职能。由此决定,“从事公务”须具有以下两个特点:一是具有管理性,即对公共事务进行管理。这里的公共事务比较广泛,既可以是国家事务,也可以是社会事务和集体事务,其范围涉及政治、经济、文化、军事、文体、卫生、科技以及同社会秩序有关的各种事务的管理;二是具有国家代表性,即这种活动是代表国家进行的,是一种国家管理性质的行为,而不是代表某个人、某个集体、某个团体的行为。简言之,这种活动是国家权力的一种体现,或者是国家权力的派生权力的一种体现,既有别于私力活动,也与劳务和社会一般服务性质的活动有别。凡是实施商业受贿行为时不具备国家公务职责的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无论其身份如何,工作性质怎样,都不能认定为国家工作人员,当然也就没有成立受贿罪的可能,而只可能以商业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在我国刑法典第36条、第37条中,早已明确规定:“由于犯罪行为而使被害人遭受经济损失的,对犯罪分子除依法给予刑事处罚外,并应根据情况判处赔偿经济损失。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犯罪分子,同时被判处,其财产不足以全部支付的,或者被判处的,应当先承担对被害人的民事赔偿责任。”“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是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故司法部门在确定商业受贿罪行为人的法律责任时,也应根据案件具体情况,有针对性地适用刑事制裁、民事制裁以及行政制裁,以最大限度地实现制裁方式和司法资源的优化配置,提高司法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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