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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职工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未在用人单位就业的,可以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养老保险,全称社会基本养老保险,是国家和社会根据一定的法律和法规,为解决劳动者在达到国家规定的解除劳动义务的劳动年龄界限,或因年老丧失劳动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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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保险的缴费比例是由个人和企业按照不同的比例进行承担。 其中,个人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比例为本人缴费工资的8%,而单位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比例为本单位工资总额的20%。其中,个人缴纳养老保险的费用全部划入到个人账户中,而单位缴纳的养老保险会按照一定的比例划入到基础养老金账户中。
用人单位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按照下列规定缴纳: (一)用人单位按照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之和的百分之二十缴纳,由用人单位开户银行按月优先代为扣缴。 (二)职工按照本人工资的百分之八缴纳,由所在单位按月在职工工资中代为扣缴。 (三)职工本人工资低于本市上年职工月平均工资百分之六十的,以上年职工月平均工资百分之六十作为用人单位和职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基数。 (四)职工本人工资高于本市上年职工月平均工资百分之三百的,以本市上年职工月平均工资百分之三百作为用人单位和职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基数,超过百分之三百的部分不作为用人单位和职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基数,也不作为计发基本养老金的基数。 (五)个体工商户按照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百分之二十为其本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其中百分之八记入个人账户;个体工商户按照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百分之十二为其职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职工本人按照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百分之八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职工本人缴纳部分全部记入个人账户。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重复参保的规定《实施细则》第十三条第(九)项规定的多重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是指在同一时间段内,同一劳动者有多重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并缴纳多份基本养老保险费。这类人员的多重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按以下办法处理:(一)《实施细则》实施前参保人员已建立多重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经本人申请,社保经办机构可将其重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基数合并计算,多份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合并为一份个人账户,也可按以下办法保留其中一份养老保险关系,终止其余的养老保险关系。1、在不同企业建立多重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保留有规范劳动关系所在的企业的那份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其余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终止。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后,个人缴费部分由终止关系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一次性退还本人,企业缴费部分一次性退还企业。2、与企业保留劳动关系且建立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同时又以个体参保人员身份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人员,保留企业职工身份建立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终止个体参保人员身份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并将所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一次性退还给本人。3、以个体参保人员身份建立多重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人员,由本人自愿选择保留其中一份养老保险关系,终止其余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并将所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一次性退还本人。(二)《实施细则》实施后参保人员建立多重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按照上述办法只保留一份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终止其余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并退还已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政策依据:《成都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批复》(成劳社函[2007]36号)第三条2007年4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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