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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十九条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七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有权申请变更强制措施。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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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十九条内容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九条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第二款是: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七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有权申请变更强制措施。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收到申请后,应当在三日以内作出决定;不同意变更强制措施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不同意的理由。
一、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由专门机关行使的原则二、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原则三、独立行使审判权、检察权的原则四、法律监督原则五、未经法院判决不得确定任何人有罪原则六、有权获得辩护的原则七、有权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原则八、保障诉讼参与人诉讼权利的原则九、对一切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的原则十、严格遵守法律程序的原则十一、不追究刑事责任不能追诉的原则十二、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十三、依靠群众的原则十四、审判公开的原则十五、两审终审的原则十六、追究外国人犯罪适用我国刑事诉讼法的原则十七、国际司法协助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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