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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信运用受托财产罪,是指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违背受托义务,擅自运用客户资金或者其他委托、信托的财产,情节严重的行为。...
《》第一百八十五条【背信运用受托财产罪】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保险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违背受托义务,擅自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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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客体要件 侵犯客体是金融管理秩序和客户合法权益。本罪是针对金融机构背离受托义务,擅自使用受托客户财产而设立的。因为这种行为给客户的财产带来了很大的风险,从而动摇了公众的投资信念,严重损害了客户的合法权益,危害了金融管理秩序,阻碍了金融市场的健康发展。二、客观要件 客观上,金融机构违反受托义务,擅自使用客户资金或其他委托、信托财产。 所谓违反受托义务,是指金融机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定的受托人应当履行的法律义务,以及违反相关委托合同约定的金融机构应当承担的具体约定义务。擅自使用是指非法使用受托客户的资金,包括非法使用具有归还意图和不打算归还的非法占有。 所谓客户资金或者其他委托、信托财产,是指客户按照约定存放在各类金融机构或者委托金融机构经营的资金和资产,包括存款、证券交易资金、期货交易资金、委托理财业务中的客户资产、信托业务中的信托财产、证券投资基金等。三、主要要件 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金融机构,具体指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机构。 其他金融机构主要是指信托投资公司、投资咨询公司、投资管理公司等金融机构,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有资格开展特定的投资理财业务。犯罪主体是单位。四.主观要件 主观表现为故意,一般是为了获得非法利润。
客体要件 侵犯的客体是金融管理秩序和客户的合法权益。本罪针对金融机构背离受托义务,擅自运用受托客户财产的行为而设立。由于该行为使客户的财产陷入极大风险之中,从而动摇社会公众的投资信念,严重损害客户的合法权益并危害金融管理秩序、妨害金融市场的健康发展,须以刑法制裁。 客观要件 客观方面表现为金融机构违背受托义务,擅自运用客户资金或者其他委托、信托的财产的行为。 所谓违背受托义务,是指金融机构违背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定的受托人应尽的法定义务以及违反有关委托合同所约定的有关金融机构应该承担的具体约定义务。 所谓擅自运用,是指非法动用受托客户的资金,包括具有归还意图的非法使用和不打算归还的非法占有。 所谓客户资金或者其他委托、信托的财产,是指客户按约定存放在各类金融机构或者委托金融机构经营的资金和资产,含存款、证券交易资金、期货交易资金以及受托理财业务中的客户资产、信托业务中的信托财产、证券投资基金等。 主体要件 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金融机构,具体指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机构。 其他金融机构,主要是指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有资格开展投资理财特定业务的信托投资公司、投资咨询公司、投资管理公司等金融机构。该犯罪主体是单位。 主观要件 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一般是为了获取非法利润。
背信运用受托财产罪的构成:侵犯的客体是金融管理秩序和客户的合法权益;客观方面表现为金融机构违背受托义务,擅自运用客户资金或者其他委托、信托的财产的行为;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金融机构;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一般是为了获取非法利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条之一的规定,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违背受托义务,擅自运用客户资金或者其他委托、信托的财产,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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