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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自诉状用于公民个人提起刑事诉讼,《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规定:自诉案件包括下列案件: (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二)被...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04条规定,自诉案件范围有以下几类: (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所谓告诉才处理的案件,指由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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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告诉才处理的案件,指由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等提起诉讼,人民法院才予以受理的案件。包括以下几种: 1、刑法第246条规定的侮辱、诽谤案,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2、刑法第257条第1款规定的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 3、刑法第260条第1款规定的虐待案。 4、刑法第270条规定的侵占案。 (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所谓轻微刑事案件是指犯罪事实、情节较为轻微,可能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以及拘役、管制等较轻刑罚的案件。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具体包括以下: 1、刑法第234条第1款规定的故意伤害案(轻伤)。 2、刑法第245条规定的非法侵入住宅案。 3、刑法第252条规定的侵犯通信自由案。 4、刑法第258条规定的重婚案。 5、刑法第261条规定的遗弃案。 6、刑法分则第3章第1节规定的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案,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7、刑法分则第3章第7节规定的侵犯知识产权案,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除外。 8、属于刑法分则第4章、第5章规定的,对被告人可能判处3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 以上八项案件,被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对于其中证据不足、可由公安机关受理的,或者认为对被告人可能判处3年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应当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被害人向公安机关控告的,公安机关应当受理。 (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是指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已作出不予追究的书面决定的案件。即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已经作出不立案、撤销案件、不起诉等书面决定。
刑事自诉案件包括以下内容:(一)告知处理的案件:⒈侮辱、诽谤案件(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的,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⒉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刑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⒊虐待案件(刑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规定的,但被害人无法告知或者因强制或者威胁无法告知的除外);⒋侵占案件(刑法第二百七十条规定的)。(二)人民检察院未提起公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⒈故意伤害案件(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⒉非法侵入住宅案件(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⒊侵犯通信自由案(刑法第二百五十二条);⒋重婚案件(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的);⒌遗弃案件(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条);⒍假冒伪劣商品的生产、销售(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一节规定的,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⒎侵犯知识产权案件(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七节规定的,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⒏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可以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本规定的案件,被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证据不足的,可以由公安机关受理,或者认为被告人可能被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应当告知被害人向公安机关报案,或者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被告人侵犯人身、财产权利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有证据证明被告人已经提出控告,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
依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刑事自诉案件有三种情况: 一,刑法规定的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如侮辱、诽谤罪等五个罪名; 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主要是法定最高刑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 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被告人的行为应当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或者检察院不予受理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条自诉案件包括下列案件: (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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