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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能否通过口头方式作出裁定?

2024-11-13
口头裁决是一种与书面裁决相对照的概念,它是以口头宣示取代书面文件的裁定方式,是裁断形式之一。在我国司法体制下,人民法院在审理各类案件的过程中,针对诉讼程序或者部分实体法律问题所做出的对案件整体影响相对有限的裁决时,可以采取口头裁决的方式。通常情况下,审判法庭在作出裁决之后,由审判员在现场以口头形式向当事人及其他相关人员宣布裁决的具体内容及其处理结果,无需另行制作裁定书,但应当将口头裁决的内容详细记录在案。口头裁决自宣告之日起即刻产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及其他相关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并积极履行。裁决是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或执行判决的过程中所做出的关于诉讼程序问题或部分实体法律问题的决定,属于裁判的一种类型。裁决主要用于解决诉讼进程中的程序性问题,其中大部分裁决属于形式裁判和中间裁判,例如关于延期执行的裁决等。而小部分裁决则属于终局裁判和实体裁判,前者如移送案件的裁决,后者如执行过程中的减刑裁决等。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适用于以下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于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相关法规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 规定,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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