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逾期交房违约责任承担如下: 一、解除合同 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当事人一方请求解...
逾期交房的责任承担如下: 一、解除合同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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逾期交房,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的,违约金按照逾期交付使用房屋期间有关主管部门公布或者有资格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同地段同类房屋租金标准确定。
1.发生延期交房的违约责任是:购房人不要求解除合同的,售房人应当继续履行合同、交付房屋,并按照合同约定向购房人支付违约金; 2.购房人要求解除合同的,售房人应当返还购房款本金及利息,并按照合同约定向购房人支付违约金以及赔付其他相关损失。
《商品房买卖解释》第17条规定:商品房买卖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计算方法,逾期交付使用房屋的,按照逾期交付房屋期间有关主管部门公布或有资格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同地段同类房屋租金标准确定。 《商品房买卖解释》第18条第2款规定:由于出卖人的原因,买受人在规定期限内未能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的,除当事人有特殊原因外,出卖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如果商品房买卖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或者损失数额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已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记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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