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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夫妻双方有一方不履行离婚协议, 另一方是否可以向派出所要房钱

2022-03-02
除了一些“标准动作”,一切基本都是没有标准规定的,派出所想怎么规定就怎么规定,一切规定以派出所的口头“规定”为准,导致现在派出所权利越来越大,而责任越来越不愿意承担,老百姓真出了问题还一退六二五,概不负责和不管,导致该管的不管,不该管的拼命管。就比如更换一个户口里的户主,当事人是夫妻双方,其中一方是户主(但不是房主,房主另有其人),经过双方同意,一方将自己的户主换成另一方,就这点儿小事,派出所不同意,还要求夫妻俩去问房主的意见,以及和房子财产相关的所有人的意见。理由是避免将来出现房产纠纷闹到派出所和要求派出所承担责任。这种理由不是可笑至极吗?! 1.夫妻一方已经是现户口里的户主,有权指定新的户主; 2.夫妻双方权利是平等的,一方已经有权当户主(且已经是户主)则另一方也应该是同样有权当这个户主的,变更时只要夫妻双方协商好同意即可,此时与其他的家庭成员已没有必然的内在关系; 3.房子产权人(即:房主)的切身利益并不受到谁是“户主”的影响,也就是说换户口本的户主,与房屋的产权是谁没有必然联系也不受影响,也就是说:房屋的产权关系并不会因为夫妻哪一方是户主而发生变化,因此就没有必要再征求房屋产权人是否同意变更户主的意见。 4.应当充分尊重现户主的意见,尊重夫妻关系平等的权利,而不能去人为要求其他人是否都同意,更不能以变更房屋产权人(房主)的流程来要求夫妻出示其它证明材料。因为这不是要卖房子,而仅仅是变更户口本的户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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