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盖章合同的效力书

2021-11-21
在日常交易中,公司在签订合同时,通常需要加盖公章来确认合同的成立,并承诺接受合同的约束。 一般情况下,有些公司有意刻制两套甚至多套公章,有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代理人甚至私刻公章,订立合同时恶意加盖非备案的公章或者假公章,发生纠纷后甚至以加盖的是假公章为由否定合同效力。 在法律事实层面加盖假公章只会造成两种后果:有权代理或表见代理。换句话说,合同不会被法院视为无效。根据《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四十条第二款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人在合同上加盖法人公章的行为,表明是以法人名义签订合同的。除《公司法》第十六条等法律对其职权有特殊规定外,法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法人以法定代表人事后无代表权、加盖假章、盖章与备案公章不一致为由否定合同效力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也就是说,除非是《公司法》第十六条规定的股份公司对外担保,法院不一定会判定合同无效,因为没有代表权,加盖的是假章,加盖的章与备案公章不一致。 基于同一法理,第四十条第三款规定了无权代理或者表见代理的合同效力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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