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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记离婚条件: 离婚登记双方当事人必须是合法登记的夫妻;双方当事人离婚是完全自愿的; 双方当事人对子女抚养,夫妻一方生活困难的经济帮助,财产...
登记离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第一,双方当事人共同来提出申请; 第二,双方均有完全行为能力; 第三,当事人持有(协议书中写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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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要求离婚的夫妻双方共同向有管辖权的婚姻登记处提出申请;(二)双方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三)当事人持有离婚协议,协议中明确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并就子女抚养、财产和债务处理等事项达成协议;(四)当事人持有内地婚姻登记机关或者中国驻外使领馆颁发的结婚证;(五)当事人提交两张2寸单人半身免冠照片;(六)当事人持《婚姻登记暂行规范》第二十三条至第二十八条规定的身份证件。
办理离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二)本人的结婚证;(三)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办理离婚登记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外国人除应当出具本人的结婚证、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外,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还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通行证、身份证,华侨、外国人还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国际旅行证件。离婚协议书应当载明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一、申请离婚登记当事人应当具备的条件: 1、夫妻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婚姻登记处办理离婚登记(现役军人可以在出具证明的团以上政治机关驻地婚姻登记处或非现役军人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处)。 2、双方应共同申请、共同领证,不能委托办理 3、当事人提供的证件和证明材料应齐全。 3、双方不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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