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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买的商品在买家签收之前被盗的,卖家应当承担风险责任。根据我国《民法典》规定,对于通过网络购买并采用快递物流方式交付的商品,在交付收货人之前...
在快递签收前,都应由卖家承担。对此是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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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帮忙!首先该人员为公司普通销售员,利用职务之便,从网上购买假货以公司名义销售给客户,此过程公司并不知晓.由于客户在一次和公司管理人员通话之中,不经意说起公司才知晓.后公司和客户合作并通过工商将他当场抓获,但因该员工在被抓获前还以公司名义卖给了其他不知情客户,而且这些客户也已经销售了一部分假货,请问该如何妥善处理.客户和公司是否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特别是客户在不知情的情况下也销售了假货是否也要承担法律责任呢再次表示感谢!
没有进行报价的,快递公司也应该承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的规定第四十七条邮政企业对给据邮件的损失依照下列规定赔偿:(一)保价的给据邮件丢失或者全部损毁的,按照保价额赔偿;部分损毁或者内件短少的,按照保价额与邮件全部价值的比例对邮件的实际损失予以赔偿。(二)未保价的给据邮件丢失、损毁或者内件短少的,按照实际损失赔偿,但最高赔偿额不超过所收取资费的三倍;挂号信件丢失、损毁的,按照所收取资费的三倍予以赔偿。邮政企业应当在营业场所的告示中和提供给用户的给据邮件单据上,以足以引起用户注意的方式载明前款规定。邮政企业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给据邮件损失,或者未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无权援用本条第一款的规定限制赔偿责任。
送货的出了交通事故谁负责,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在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都属于工伤。因此,送货是在工作期间出事故的,可以要求肇事者和公司赔偿。职工受企业领导指派出差联系业务,属从事本单位的工作,外出期间应视为工作时间。因工作原因,发生交通事故无论有无责任或责任大小,只要不属自杀、自残行为,都应按照工伤保险实行无责任赔偿原则进行工伤认定。对这种情况的处理应和上下班交通事故的工伤认定同等对待。受单位指派到汽车制造厂联系业务期间,违章横穿马路,发生交通事故,显然是不对的,自己也身受其苦,但主要是因急于办理业务,不存在自杀、自残的可能性,到外地不熟悉环境也是一个客观因素,因此,对这种情形也应认定为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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