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提问

特色服务

法律大讲堂

用户中心

企业间借贷的本金和利息债务

2021-12-21
关于本金债权由于长期以来对企业间借贷基本上采取的是一概否定其效力的态度,因此在责任承担方面,一般仅支持本金债权。1990年11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4条第2款规定,名为联营实为借贷,违反了有关金融,应当确定无效。因此,从利息的性质来讲,无论企业借贷合同的效力如何,在保护本金债权的同时,也应保护利息债权,只是利息的计算方法不同。如果认定企业借贷合同有效,其利息部分可依照合同的约定进行确认。

相关法规

《关于审理联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4条第(二)项的有关规定判决外,对自双方当事人约定的还款期限届满之日起,至法院判决确定借款人返还本金期满期间内的利息,应当收缴,该利息按借贷双方原约定的利率计算。

相关问答

赵丽、章法...等95位律师接受在线咨询

有问题 立即在线问律师

点击提问 快速获得指导

婚姻/债务/工伤/合同/刑事....最快3分钟内有回应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看完还不明白?马上在线问一下吧!

点击提问 快速获得指导

网友热门关注

法师兄 专业问答 详情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