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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担保合同作为借款合同的从合同,具有一定的依附性。 2、借款合同双方变更借款合同内容须征得担保人书面同意,否则免除担保责任。变更贷款用途系...
第十六条保证的方式有:(一)一般保证; (二)连带责任保证。第十七条当 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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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合同中保证人的责任是在借款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时,代为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根据《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一条规定,保证合同是为保障债权的实现,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保证人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合同。第六百八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保证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的,保证合同无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担保责任分为两种: 1、一般保证责任;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2、连带责任担保责任。 确定借款合同中的担保责任,主要根据主债务合同来确定担保的方式是一般保证还是连带保证,未注明保证方式,按照连带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二条规定,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1、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2、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3、保证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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